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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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对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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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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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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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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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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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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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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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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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百千人才”的评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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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当年:150万元;
考核为优秀的,第二年:200万元;
第三年: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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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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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评审
认定与跟踪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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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领发〔201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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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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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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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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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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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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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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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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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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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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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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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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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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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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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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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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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函〔2016〕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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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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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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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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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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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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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公司协助我省引入拟上市企业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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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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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辅导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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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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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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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企业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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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200万元;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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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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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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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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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优强企业并购省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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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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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中药再评价的大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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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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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增补本)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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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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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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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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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仿专利到期的原研药转移到我省生产且获得新版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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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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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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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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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包研发成果在我省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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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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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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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市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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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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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3年内:增资税全额补助
3-5年:增资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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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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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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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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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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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专家、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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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情形享受个人奖励或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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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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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投资建设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关键设备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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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中给予不高于30%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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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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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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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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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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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100万元
省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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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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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当年地方税收新增所得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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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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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税金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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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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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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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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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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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投产新增达到2000万元统计规模的工业企业,且企业法人不是原有已注销后新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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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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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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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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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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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给予注册费用2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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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得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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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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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业企业设立,被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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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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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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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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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并投运的污水处理等减排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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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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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专业技术人员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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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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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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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企业,投产运营5年以内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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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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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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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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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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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大数据及关联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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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市、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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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0强、国内电子百强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投资5亿元以上建立研发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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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可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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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租赁费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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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市、县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可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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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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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政府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补贴期可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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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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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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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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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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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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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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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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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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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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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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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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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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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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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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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认定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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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500万元补助,省级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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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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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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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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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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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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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2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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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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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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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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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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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至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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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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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白酒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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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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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三板”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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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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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设立的技术部门,被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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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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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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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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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白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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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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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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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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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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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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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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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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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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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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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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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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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市、县两级要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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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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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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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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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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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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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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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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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等政府服务对象入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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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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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贵安新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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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贵安新区设立并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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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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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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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贵安新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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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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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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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150万元-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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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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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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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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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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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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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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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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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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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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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党发〔20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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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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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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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代理费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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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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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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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单位5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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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驰名商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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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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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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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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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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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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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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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按不超过50%的利息额给予贴息,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中的专利权法律确认、价值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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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黔落户,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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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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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继续投资在我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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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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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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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或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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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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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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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由我省牵头组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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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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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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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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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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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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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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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10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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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格为国家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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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予20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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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进入产业园区的国家级或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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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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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示范特色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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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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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贵阳国家高新区内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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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资助的方式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共15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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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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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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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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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150至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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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到我省建立的各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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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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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开放成效显著的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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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行维修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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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更高一级资质认定的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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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100—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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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建立的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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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注册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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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每引进一名硕士或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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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单位3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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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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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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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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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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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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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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