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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期货知识整理
发布时间:2020-06-01 17:21:41 | 浏览次数: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常见非法集资的种类

(一)预付费消费非法集资。企业以极高的优惠诱使消费者预存消费或预付款,集资后挪作他用,到期不能兑现。

提示:超过正常消费的预付款或者超过正常优惠幅度的预付款都应警惕。

(二)消费返现非法集资。打着“消费即投资”的旗号,以超过正常的价格销售商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部分或全部返还购货款方式集资。

提示:超过正常商品购买价格的消费就可能是集资的损失。

(三)投资理财非法集资。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等,以投资项目或发售理财产品名义,承诺高回报零风险或低风险,向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投资公司、理财公司、财富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只能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发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违法。

(四)原始股非法集资。以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上市”为噱头,向老百姓发售原始股吸收资金。

提示:企业在新三板和其他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展示不能称为“上市”,其股权不能自由交易,挂牌企业不得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发售股票。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对外宣传,向超过限额的合格投资者或者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提示:私募基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对外宣传,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六)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养老机构以项目建设、预订床位、直接借贷等为由,向老年群体募集资金。

提示: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前向养老机构缴纳任何资金都存在风险。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假借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为名,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承诺固定回报,向所谓的“社员”吸收存款。

提示:具备产业合作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申请开展信用(互助)合作业务,采取“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原则,向内部社员吸收股金,供社员内部使用。

三、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四、当前非法集资特点

(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四)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六、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或者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三)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四)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未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和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项目收费标准,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金额、人数、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九、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十、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专业化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组织和个人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未取得相关牌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具体项目和线上投资标的等为依托,包装专业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手法极具迷惑性,增加了投资者辨别难度。

(二)非法集资新型方式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以代币发行融资(ICO)、各类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噱头更为新颖、隐蔽性更强。

(三)线上宣传和线下推广相结合。一些非法集资平台通过线上大肆宣传和线下门店推广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迅速敛财,由于投资者众多且分散,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跑路,投资者资金难以追回。

(四)“多头在外”躲避监管打击。一些非法集资涉案人员通过藏身境外、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络集资平台、将涉案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等方式躲避国内监管打击,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十一、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

(二)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

(三)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十二、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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