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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4 09:29:01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利用外资促进机制,进一步吸引更多符合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外资项目的认定标准:

       新引进项目:符合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导向,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新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境外世界500强投资项目。

      增资项目:已在我省落户的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生产性外资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上述年实际外资金额均须用于企业正常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之中。

       第三条   支持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重大外资项目。

       第四条   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对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进行初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进行复审,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   支持标准和范围:认定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外资项目落户我省的,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的范围包括:梯度转移至我省的鼓励类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外资项目的企业搬迁费、设备安装费、厂房租赁费,鼓励类项目出口产品技改贷款利息、国际市场检验检测认证费、环评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费、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租赁费和建设费(含环保设备),拟出口商品运抵口岸的物流费用等。

       第六条   奖励资金兑付程序:项目方向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兑现申请,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出具初审意见书面反馈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确认完毕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省商务厅据实兑付。

       第七条   投资项目获得奖励资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的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建设国际产业转移新平台,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开放创新先行区、产业聚集主载体,着力培育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第二条   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是以特定国家产业转移趋势和投资意向为基础建设的专门园区。通过政府、园区、企业三层次的合作,在区内实现产能分工合作和高端项目集聚,广泛吸纳国际先进理念、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和优质资本,提升建设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园区为省级国际合作园区,必须在我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基础上申报设立,实质为“区中园”。由省政府统一批复评定,命名规则为“贵州+国别/地区+(县、市、区)+国际合作园区”。未经批准,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命名。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作为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主体,优先支持“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申报建设国际合作园区。

       第五条   申请国际合作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经国家或省政府核准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内。

      (二)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已有清晰的、可界定的发展空间,有专门的国际合作园区土地规划、产业规划、招商规划等。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环境、质量、安全重大过失及事故;已完成或在当年内完成规划环评或者跟踪环评。

      (四)必须有明确的合作国家导向,并与该国家官方机构或投资促进机构建立了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五)已经形成初步的产业集聚,近两年来同一国际合作园区内来自合作国家的投资企业或已达成初步协议的企业达到3家以上,且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未来2—3年内国际合作园区内来自合作国家的投资企业(项目)或已达成协议的企业(项目)达到5家以上,其中在国际合作园区获得评定后招引的企业(项目)超过3家。

      (六)区内现有、未来招引的合作国别企业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平均水平,超过全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规定的各行业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平均水平的10%。

      (七)在2—3年内能形成合作国别的人才集聚,有相对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

      (八)与合作国别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关系,至少包括以下的一项内容:国际合作园区内已规划除产业以外的要素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孵化器、服务中心、人才公寓、生活小镇、专门基金等;已落地的合作项目将从第二产业延伸至第三产业,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中心、总部中心、物流服务等;国际合作园区的建设管理由双方共同进行或者由外方全部实行,包括基础设施投入、规划、企业管理等。

       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向所在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提交认定请示及相关资料,由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呈报省政府。省政府责成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审查资料、实地验证、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论证验收,公示无异议后呈请省政府批复并挂牌。获批复的国际合作园区要加快建设发展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开发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重点吸引高端产业落户我省,在国际产业链分工上掌握更多的话语权;通过体制创新,形成与国外有关机构的战略性合作关系;全面吸收对方国别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理念等。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国际合作园区指导支持,强化动态管理,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通过省政府评定的国际合作园区,当年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国际合作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包装、委托招商、境外推广、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配套等,不得截取挪用。省级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向国际合作园区倾斜支持,视情况给予后续支持。国际合作园区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率效益,资金使用情况要按季度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送市(州)和贵安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际合作园区范围内各项税收(除房地产外)的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国际合作园区。

        第九条   国际合作园区利用外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外资项目并享受土地、奖励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省级重大招商活动、客商资源向国际合作园区倾斜。适当放宽国际合作园区赴合作国家(地区)出入境人数、次数等限制。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国际合作园区政策支持力度。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国际合作园区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适时推广国际合作园区工作经验,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跨国公司在黔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实现利用外资持续稳定增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为投资性公司和非投资性公司两类。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是指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履行在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三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上年度未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贵州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二)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净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

       4.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数(含分公司)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贵州省);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含分公司)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评定。

        第五条   功能性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商务部门批准或确认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的定义。

       (三)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贵州省。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科学评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

        第七条   申请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按程序进行审核并征求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意见,审核通过的企业应给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颁发评定证书。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简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人员出入境手续,及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并适当延长期限。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推荐参加评选荣誉公民(市民)和友谊奖。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给予办理本省户籍。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我省入托或就读中小学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便利。省商务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贵阳海关等共同做好便利化服务工作。

        第九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具体奖励办法为:

       (一)2019年1月1日起在我省新设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以其2018年度营业收入作为基数(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基数为0)给予分档支持,具体奖励标准另行通知。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可给予配套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本省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为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期间经评估需要修订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后实施。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在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领导下,在省商务厅建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制,主要职责是:受理在贵州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分析归类,提出处理建议,分别交由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承办;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对投诉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投诉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广泛聘请包括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投资环境监督员,主动加强对投资环境监督督促。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电、函或其他方式直接向省商务厅投诉,也可以通过贵州省投资环境举报电话、招商专线等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已由各级纪检监委、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省商务厅不再受理。

       第五条   投诉受理的一般性投诉问题,直接由省商务厅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有关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限期办理;受理的重大投诉问题,需由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由省商务厅向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提出办理建议并按要求做好具体办理工作;受理投诉的问题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具体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单位,对投诉涉及的问题在现行法规、政策等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的投诉,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投诉涉及问题复杂,一时难以处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报告省商务厅。

       第七条   投诉人如对承办单位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省商务厅复议,但法律规定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复议除外。省商务厅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2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八条   投诉问题重大,涉及多个部门,需进行协调后给予回复的,由省商务厅牵头协调,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报告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投诉的结果抄送省商务厅备案存查。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黔投资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黔府发〔199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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